商会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管理条例
商会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管理条例
为了维护重庆市茂名商会的社会形象,调动会员单位参与商会的日常管理,支持商会的健康发展。在会员单位中按10%—20%的比例设置副会长单位,按10%—25%的比例设置理事单位,让真正有志于商会发展的会员,能够积极参与到商会的管理中来,以实际行动支持与构建和谐、务实、创新的商会,更好实现商会科学发展目标。
资格申请与批准
(一)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申请:凡有志于商会发展的会员,愿意支持商会的工作,能够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,支持商会发展并按期交纳常务副会长单位( 12 万元/每届)、副会长单位( 8 万元/每届)、理事单位( 1.2 万元/每届)会费,愿意为商会建设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,均可向商会秘书处申请担任副会长、理事等单位的职务。
(二)秘书处根据会员申请,向理事会议提出讨论,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,正式授予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荣誉,享有重庆市茂名商会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权利与相应待遇。
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(一)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权利:
①参与商会工作计划与发展目标的制定;
②参与商会的重大决策;
③代表商会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考察、调查、讨论的活动;
④检查与督促商会工作计划的履行情况。
(二)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义务:
①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,按规定交纳会费; ②遵守商会办公会管理制度,积极参加商会组织各项活动;
③积极支持参与商会建设发展及各项管理工作;
④团结会员、发展会员、支持与帮助会员企业发展
⑤努力完成商会会长办公会布置的任务。
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通报批评与注销
(一)有下列情况之一,经商会秘书处提议,理事会议批准,取消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的称号:
①不遵守商会章程及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,
②每年五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政务、商务活动;
③每年三次以上违犯会长办公会、理事会纪律;
④不按规定缴纳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应缴纳会费;
⑤因过失行为给商会名誉造成重大损失。
(二)不遵守商会章程及管理规定,无故不参加商会组织的政务与商务活动的,在商会中给予通报批评。
(三)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单位每届四年,新一届需经理事会报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